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子产业工程公司重组过程中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411号

全文废止    发文日期:2004-03-26

注释:
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中国电子产业工程公司进行了重组,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集中了上海华虹等11家子公司的资产,将其注入到中国电子产业工程公司,以提升其核心竞争力。对中国电子产业工程公司在重组过程中涉及的资金账簿、产权转移书据的印花税,以及尚未履行完的合同变更合同主体后的印花税,请你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的有关规定办理征免税事宜。(有关11家子公司的名单附后)
    附件: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划转中国电子产业工程公司企业名单


    附件: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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