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429号

全文有效    发文日期:2004-04-05

注释:
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原中国电信所属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河南等北方10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公司和中国网络通信(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通公司)、吉通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吉通公司)重组为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上述原中国电信所属的北方10省电信公司更名为通信公司;吉通公司及所属的120家分公司属地整体并入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公司;集团公司和网通公司共同出资成立中国网通集团国际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际通信公司)、中国网通集团北方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通信公司)、中国网通集团南方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通信公司)。对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在重组过程中涉及的资金账簿、改变执行主体的各类应税合同及产权转移书据的印花税,请各地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的有关规定办理征免税事宜。
由于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分布在不同地区,为便于各地征管,现将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具体明确如下:
一、集团公司及原北方10省电信公司更名为通信公司后新设立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免征印花税。
二、集团公司及各子公司因吉通公司并入而增加的资金免征印花税。
三、国际通信公司、北方通信公司、南方通信公司新设立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免征印花税。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海关总署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外汇局关于印发《设立出口加工区的审批标准和程序》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