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宫内节育器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财关税〔2004〕17号

全文有效    发文日期:2004-04-12

海关总署:
    根据我国增值税条例,“避孕药品和用具”属于增值税免征税目,现特予以明确。即从2004年5月1日起,对“宫内节育器”(税则号90189080)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此前所征税款不予退回。
    请通知各海关遵照执行。

发文单位: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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