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行政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826号

全文有效    发文日期:2004-06-2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属于被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按照国务院要求,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停止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267号)中《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的第五条“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的认定”。
    二、“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的认定”程序取消后,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大征管力度,对金银首饰经营单位申报纳税情况进行经常性专项检查。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营业税减免认定”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