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车辆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

国税函〔2004〕869号

全文废止    发文日期:2004-07-02

注释:
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交通厅(局、委),上海、天津市市政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对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进行了重新核定。现将核定后的最低计税价格予以发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执行。
    附件: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目录(上、中、下)(编者略)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 信息产业部关于调整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机构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管理方式的通知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注册税务师考前培训行政审批项目后进一步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