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关于取消出口退(免)税稽核程序的通知

国税发〔2004〕101号

全文有效    发文日期:2004-08-03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精神,进一步加快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进度,简化出口退(免)税程序,经研究,决定自2004年8月1日起,出口企业在向主管出口退(免)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前,不再报经外经贸主管部门稽核签章。出口企业在货物报关出口后,直接向其主管出口退(免)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手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31号)第十三条等相关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特此通知。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局

上一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 公安部 铁道部交通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发《关于促进我国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