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有关减免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4〕140号

全文有效    发文日期:2004-08-1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规范税收政策,进一步加强房产税的征收管理,经研究决定,对《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8号)的部分内容作适当修改,即:废止第十八条关于对微利企业和亏损企业的房产“可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在一定期限内暂免征收房产税”和第二十条“企业停产、撤销后,对他们原有的房产闲置不用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暂不征收房产税”的规定。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证券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和进货销货登记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