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部分车辆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

国税函〔2004〕1327号

全文废止    发文日期:2004-12-07

注释:
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交通厅(局、委),上海、天津市市政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对部分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进行了重新核定,现将核定后的最低计税价格予以发布,自2004年12月27日起执行。
    附件: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目录


    附件: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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