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重组上市过程中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国税发〔2004〕165号

全文废止    发文日期:2004-12-22

注释:
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
天津、河北、山东、河南、广东省(市)财政厅(局),北京、上海、辽宁省(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主体上市、分步实施”重组上市方案,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将北京、天津、河北、辽宁、山东、河南、上海、广东8省(市)的拟上市电信资产(含土地和房屋)整体上划,进行重组后,再由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将其层层注入全资设立的中国网络通信(控股)BVI有限公司、中国网络通信集团(香港)有限公司(拟上市境外公司)、中国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内地运营公司)。根据现行契税政策的规定,现就上述重组过程中涉及的有关契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上划8省(市)子公司所属的拟上市电信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不征收契税。
    二、对中国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以及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8省(市)存续的子公司承受的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三、在上述重组过程中,原国有划拨土地转为出让使用的,应照章征收契税。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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