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气东输管道运输业务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1434号

全文废止    发文日期:2004-12-30

注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部分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2023年6月16日,全文废止。


上海、新疆、甘肃、宁夏、陕西、山西、河南、安徽、江苏、浙江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

    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来函称,西气东输管道工程途经新疆、甘肃、宁夏、陕西、山西、河南、安徽、江苏、浙江、上海等10个省(区)市,已于2004年1月1日投产使用,管道运输由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气东输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经营。分公司注册地在上海,要求明确西气东输管道运输业务的营业税纳税地点等问题。经研究,现对西气东输管道运输业务营业税纳税地点及其发票使用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

    由于西气东输管道运输业务管理机构所在地是上海,根据现行营业税法规关于从事管道运输业务的单位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规定,西气东输管道运输业务收入的营业税应由分公司向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

    二、关于发票使用问题

    考虑到西气东输管道运输经营的特殊情况,同意分公司在税务登记地统一领购由上海市地税局监制的运输发票,跨省开具,即在各销售地(点)开具发票。

    附件:关于西气东输跨省使用发票和税控器具问题的操作办法



   

    附件:

关于西气东输跨省使用发票和税控器具问题的操作办法

    一、未使用税控器具前的发票使用办法

    从事西气东输管道运输业务的纳税人,向其税收主管税务机关,即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每半年领购一次发票,每季汇总报送发票领、用、存报表,发票使用明细清单。管道运输发票式样暂由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设计,并组织印制。

    二、使用税控器具和开具发票使用办法

    (一)从事西气东输管道运输业务的纳税人,向其税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税控器具事宜(每个开票点配备一台PC机和税控器,2张用户卡),并由其主管税务机关实施税控初始化。

    (二)从事西气东输管道运输业务的纳税人,每半年汇总用户卡,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半年的发票;每月从网上报送开票数据,每半年汇总用户卡报送数据,如上半年每月比对未发现问题或有问题已经进行纠正,可下发下半年的发票。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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