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应急通信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国税函〔2005〕63号

全文废止    发文日期:2005-01-12

注释:
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号)。
北京、天津、上海、安徽、重庆、广西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申请的部分设有固定装置的应急通信车辆(详见附件《免征车辆购置税的应急通信车辆明细表》)准予免征车辆购置税。请各地对照《免征车辆购置税的应急通信车辆明细表》办理免征车辆购置税手续。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附件:免征车辆购置税的应急通信车辆明细表(编者略)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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