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5〕75号

条款失效    发文日期:2005-04-2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5年5月1日起调整下列产品的出口退税率:
    一、将煤炭,钨、锡、锌、锑及其制品的出口退税率下调为8%。具体税号见附表1。
    二、取消稀土金属、稀土氧化物、稀土盐类,金属硅,钼矿砂及其精矿,轻重烧镁,氟石、滑石、碳化硅,木粒、木粉、木片的出口退税政策。具体税号见附表2。
    具体执行时间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附表:1.出口退税率下调为8%的产品目录
    2.取消出口退税的产品目录


    附表1:


    附表2: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提供泥浆工程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

下一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