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油田油气储运公司管道运输收入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5〕704号

全文有效    发文日期:2005-07-07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关于新疆油田油气储运公司管道运输收入应税问题的请示》(中油股字〔2004〕648号),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鉴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新疆油田油气储运分公司拥有独立的营业执照,办理了注册税务登记,实行独立核算,且其发生的管道运输劳务不属于为维持油气田的正常生产而提供的运输劳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新疆油田油气储运分公司为中石油股份公司新疆油田分公司提供管道运输劳务取得的管道运输收入,应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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