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未锻轧锰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5〕119号

全文有效    发文日期:2005-07-2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5年8月1日起取消税号为81110010未锻轧锰、锰废碎料、粉末的出口退税政策。具体执行时间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卢森堡互免国际航空运输收入税收换函生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