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5〕160号

部分有效    发文日期:2005-11-20

注释:
条款失效,第三条失效。参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第二条失效,参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妥善处理原中国建设银行实施重组分立改革设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行股份)及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银投资)的相关税收问题,促进建银投资稳健经营,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建银投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重组分立过程中,原中国建设银行无偿划转给建银投资的货物、不动产,不征收增值税、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
    二、建银投资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建银投资从中央汇金公司取得且投入建行股份的国家注资部分免征印花税,对其余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建银投资承接原中国建设银行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且已贴花的,不再贴花。
    建银投资与原中国建设银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三、重组分立过程中,建银投资承受原中国建设银行的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
    四、建银投资将其拥有的固定资产出租给建行股份取得的财产租赁收入,自2005年1月1日起,3年内暂免征收营业税。
    五、建银投资发生的呆账损失统一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呆账损失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号)、《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号)等现行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除明确的实施期限外,其他均自建银投资依法分立之日起执行。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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