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1128号

全文废止    发文日期:2005-11-30

注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部分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2023年6月16日,全文废止。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免营业税问题的请示》(粤地税发〔2005〕205号)收悉。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处置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对其处置垃圾取得的垃圾处置费,不征收营业税。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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