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秦铁路改制上市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6〕32号

部分有效    发文日期:2006-05-14

注释:
条款失效,第三条失效。参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
北京市、河北省、山西省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北京市、河北省、山西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支持铁路投融资体制改革,支持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秦公司)重组改制和上市工作的顺利进行,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大秦公司改制过程中,铁道部所属原北京铁路局(即2005年3月18日铁路直管站段体制改革前的北京铁路局,下同)的资产评估增值79亿元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款不征收入库,作为国有资本金直接转计原北京铁路局的资本公积金,并作为国有股权由原北京铁路局注入到大秦公司。大秦公司按照评估后固定资产的价值计提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对大秦公司从太原铁路局收购原大同分局所属的煤炭运输专用货车、北同蒲线、丰沙大线,以及相关支线等国铁资产过程中,太原铁路局的上述资产评估增值48.7亿元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款不征收入库,作为国有资本金直接转计太原铁路局的资本公积金。大秦公司收购太原铁路局的上述资产,按照评估后固定资产的价值计提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对大秦公司从太原铁路局收购原大同分局所属的国铁资产过程中出售方涉及的营业税、增值税予以免征。
    三、对大秦公司改制过程中涉及的印花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的规定征收或免征;对大秦公司从太原铁路局收购原大同分局所属的国铁资产涉及交易双方的印花税按规定征收。
    四、在大秦公司完全按市场化方式运作前,暂免其自用的房产、土地应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原大同分局的存续单位(企业)向大秦公司出租的房产、土地照章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对原北京铁路局作为投资向大秦公司转移资产涉及的土地增值税予以免征;对太原铁路局向大秦公司出售原大同分局资产涉及的土地增值税予以免征。
    请遵照执行。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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