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有效 发文日期:2006-12-21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财政局报来的《关于延长重庆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应收未收利息营业税抵扣期限的请示》(渝地税发〔2006〕246号)收悉。经研究,现就重庆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应收未收利息减除营业额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对重庆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在2000年12月31日以前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在2005年12月31日以前从营业额中尚未减除完毕的部分,准许其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从营业额(仅指贷款利息收入)中减除。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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