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辽宁省农村银行应收未收利息冲减营业额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7〕1号

全文有效    发文日期:2007-01-19



辽宁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你们《关于辽宁省农业银行应收未收利息延期减除营业额问题的请示》(辽财预〔2006〕389号)收悉。经研究,现对辽宁省农业银行应收未收利息减除营业额问题通知如下:

  对辽宁省农业银行在2000年12月31日以前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在2005年12月31日以前营业额中尚未减除完毕的部分,准许在其2008年12月31日以前从营业额(仅指贷款利息收入)中减除。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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