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民生人寿股份有限公司和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汇总纳税范围的通知

国税函〔2007〕202号

全文有效    发文日期:2007-02-13



北京、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河南、湖北、广东、广西、四川、云南、陕西省(区、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现就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更名、新增分支机构和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从2006年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更名、新增分支机构(名单见附件1、2)和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增的分支机构(名单见附件3),分别由公司总部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1. 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更名机构名单

  2. 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增机构名单

  3.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增机构名单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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