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受托种植植物、饲养动物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7〕17号

全文废止    发文日期:2007-02-15

注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部分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2023年6月16日,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对单位和个人受托种植植物、饲养动物行为征收流转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单位和个人受托种植植物、饲养动物的行为,应按照营业税“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上述单位和个人受托种植植物、饲养动物的行为是指,委托方向受托方提供其拥有的植物或动物,受托方提供种植或饲养服务并最终将植物或动物归还给委托方的行为。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局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外商投资货物运输企业为自开票纳税人的通知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