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有效 发文日期:2007-04-05
北京、河北、辽宁、上海、湖北、广东、重庆、陕西省(市)国家税务局,天津、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中国轻工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有关规定,准予中国轻工集团公司所属成员企业(名单附后),从2006年度起,由中国轻工集团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中国轻工集团公司及其所属成员企业,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30%比例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中国轻工集团公司应在每年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四、中国轻工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相关的会计报表,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五、中国轻工集团公司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因其所属成员企业发生变化,需调整合并纳税范围、预缴税款比例和变更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称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通知。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