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有效 发文日期:2007-07-27
经商财政部同意,现就车辆购置税征缴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车辆购置税暂按以下方式征缴:
(一)单位(非自然人,下同)纳税人应缴的车辆购置税,实行就地缴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非单位(自然人,下同)纳税人应缴的车辆购置税,通过车辆购置税专用账户(以下简称车购税账户)办理税款的收纳和缴库。
(二)各征收机关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和银行账户管理制度的规定,在选择的商业银行范围内开设一个车购税账户,用于办理非单位纳税人缴纳车辆购置税的收纳和缴库。严禁多头开户,禁止将其他税款存入该账户。
开设车购税账户的商业银行总行将分别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开通全国车购税账户的实时查询监控功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将对各征收机关车购税账户的开设、使用以及资金活动信息等情况进行实时监控管理。
(三)各征收机关应在每月的5日、10日、15日、20日、25日和月末最后一天(法定休假日顺延),将缴入车购税账户的到账税款全额就地解缴中央国库,严禁延压、挤占税款。
二、上述征缴方式执行期为2007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
三、为加强对车购税账户的管理,便于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通过网上银行对车购税账户的开设、使用和资金收划情况进行集中的实时监控,直接负责车辆购置税征收的县以上国家税务局、税务分局,应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或中信银行选择开设一个车购税账户。个别地区原来在上述三家银行之外开设车辆购置税临时账户的,应于今年9月底前关闭原来的账户,并在上述三家银行之中选择开户。
各车购税账户开户单位应将开户银行名称、账户名称、账号、开户税务机关名称及税务系统应用软件中的税务机构代码等情况,于2007年10月31日前逐级上报至国家税务总局(计划统计司)。请各地按照统一表式上报。表式下载及上报地址:FTP:/centre/计统司/会计处/车购税。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谅解备忘录》生效及执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