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有效 发文日期:2007-11-02
你局《关于“沙滩车”类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请示》(渝国税发〔2007〕20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车不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不征收消费税。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