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我们
业务范围
涉税鉴证
纳税评估
税务顾问
税收策划
税务培训
税务代理
新闻资讯
公司动态
行业动态
财税工具
个税计算器
财税问答
税收法规库
加入勤实
联系我们
0871-65733455
财税工具
个税计算器
财税问答
税收法规库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明确国产重型燃气轮机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财税〔2008〕20号
全文有效
发文日期:2008-01-2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鉴于“十五”期间增值税政策没有重大改变,《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产重型燃气轮机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4]124号)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期限执行至2007年12月31日。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上一篇: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旧设备出口退(免)税暂行办法》的通知
下一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协定股息税率情况一览表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