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有效 发文日期:2008-03-06
附件:境内机构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
编号:
一、基本情况(由境内机构填写) |
|||||||||
境内机构 |
支付单位名称 |
|
|||||||
税务代码 |
|
||||||||
支付单位地址 |
|
||||||||
银行帐号 |
|
邮政编码 |
|
||||||
联系电话 |
|
支付银行 |
|
||||||
境外收款人 |
收款单位名称 |
|
|||||||
收款单位地址 |
|
||||||||
收汇银行 |
|
银行帐号 |
|
||||||
合同名称 |
|
合同号 |
|
||||||
合同总金额(或支付标准) |
|
||||||||
已 付 金 额 |
|
币 种 |
|
||||||
付 汇 日 期 |
|
当期付汇金额 |
|
||||||
合同执行期限 |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
||||||||
声 明 |
我仅在此声明以上呈报事项准确无误,如有不实,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境内机构签名或盖章: |
||||||||
二、告知事项(主管国税机关填写): |
|||||||||
根据你公司所提供的资料,你公司向境外___________公司(个人)所支付的______________(项目名称),价款________元,在如实提供以上信息以及合同复印件后,可先行付汇。 请于 年 月 日前就以上付汇金额向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进行纳税申报或做出必要说明。上述呈报如有不实,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主管税务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
|||||||||
说明:1、同一项业务涉及多笔付汇,只需在首次付汇时提交合同复印件。
2、备案时,本表复印三份。除原件递交付汇银行外,复印件一份留存国税机关,一份传递地税机关,一份境内机构留存。
附件2:备案须知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