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废止 发文日期:2008-08-2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乘用车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05号),税务总局对《小汽车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有关内容进行修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表修改内容如下(样表详见附件):
(一)在申报表 应税消费品名称中乘用车项下增加气缸容量≤1.0升栏,同时在适用税率项相应增加1%的税率,调整后的申报表乘用车划分为7档税率。
(二)将申报表应税消费品名称中乘用车项下的气缸容量≤1.5升项,调整为1.0升<气缸容量≤1.5升.
(三)将申报表中应税消费品名称中 乘用车项下的3.0升<气缸容量≤4.0升栏对应的税率,由15%调整为25%;气缸容量>4.0升栏对应的税率,由20%调整为40%.
二、调整后的申报表自2008年10月份办理税款所属期为9月份的消费税申报时启用。各地在使用过程中遇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
附件:小汽车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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