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挂面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1007号

全文有效    发文日期:2008-12-0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询问挂面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经研究,明确如下:
  一、挂面按照粮食复制品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二月八日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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