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有效 发文日期:2009-02-0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9年2月1日起,将纺织品、服装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5%。具体商品清单见附件。
具体执行时间,以 “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提高出口退税率的商品清单
二〇〇九年二月五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附件下载:
提高出口退税率的商品清单.xls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