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国税函〔2009〕380号

部分有效    发文日期:2009-07-17

注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对本文进行了修改。 条款废止。附件《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及其附件3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9〕16号)文件精神,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组织开展白酒消费税政策执行情况检查,及时纠正税率适用错误等政策问题。
  二、各地要加强白酒消费税日常管理,确保税款按时入库。加大白酒消费税清欠力度,杜绝新欠发生。
  三、加强纳税评估,有效监控生产企业的生产、销售情况,堵塞漏洞,增加收入。
  四、为保全税基,对设立销售公司的白酒生产企业,税务总局制定了《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见附件),对计税价格偏低的白酒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各地要集中力量做好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工作,确保自2009年8月1日起,执行核定的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五、各地要加强小酒厂白酒消费税的征管,对账证不全的,采取核定征收方式。
  六、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领导,加强对本通知提出的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各项工作要求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及时上报。

  附件: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
2009年7月17日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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