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办税服务厅内部标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524号

全文有效    发文日期:2009-09-21

注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对本文进行了修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试行)》,推进办税服务厅标准化建设,提高办税服务质量和效率,在前期统一开展推广应用办税服务厅外部标识工作的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进一步规范办税服务厅内部标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标识基本元素
  (一)颜色
  办税服务厅内部各类标识底色统一为古蓝色(pantone 2945 c),文字色为白色(pantone),配比为C:100  M:38  Y:0  K:15。
  (二)字体
  中文字体为方正大黑简体,英文字体为Times New Roman。
  二、标识主要类别
  办税服务厅内部标识是引导和方便纳税人办税,传递税务机关纳税服务理念的视觉识别系统。其主要类别如下:
  (一)窗口标识
  1.名称。
  综合服务:Comprehensive Service
  申报纳税:Tax  Declaration  and  Payment
  发票管理:Invoice 
   2.规格。长500mm×高200mm
  3.安装。窗口标识应采取吊挂式,安装在办税工作平台正上方,距离工作台面1.5米为宜,各窗口标识之间应当保持合适距离,确保整齐和美观。
  窗口标识也可采用电子液晶显示屏的形式。电子液晶显示窗口应按顺序进行编号,每个窗口注明窗口名称。
  (二)功能区标识
  1.名称。
  办税服务区:Tax  Service  Area
  咨询辅导区:Consultation Area
  自助办税区:Self-service  Area
  等候休息区: Waiting Area
  2.规格。长1000mm×高240mm
  3.安装。功能区域标识一般采取吊挂式,在功能区域所在地正上方安装,距离地面2.2米高为宜。
  (三)服务设施标识
  公告栏、意见箱等服务设施标识,可按照标识基本元素要求,结合设施实际尺寸自行设计安装。
  各类标识的材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自行确定。
  三、有关要求
  (一)统筹规划,逐步规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应当根据名称、颜色、字体等标识基本元素规定,结合实际,统一制定标识系统应用方案,并报总局纳税服务司备案。在工作进度上,各地可结合《全国2010-2012年纳税服务工作规划》要求,统筹规划,分类推进。要将统一窗口标识放在优先环节,务必于2010年10月前完成规范设置;其他标识可根据办税服务厅条件逐步规范。
  (二)因地制宜、厉行节约。各地要根据办税服务厅的实际条件和工作需要,本着简洁实用、庄重大方的原则,因地制宜地对各类标识的规格、材质、安装方式进行调整。要科学合理使用纳税服务经费,厉行节约,坚决防止铺张浪费行为。
  (三)同步规范,力求实效。规范标识的目的是为了推进办税服务厅标准化建设,提升办税服务功能。各地应在规范标识的过程中,依托信息化技术,同步优化办税流程,整合窗口功能,合理划分功能区域,保障服务设施性能,提高办税服务质量和效率;要加强办税公开、咨询辅导工作力度,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和满意度。


国家税务总局
2009年9月21日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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