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75号

全文有效    发文日期:2010-02-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反映,各地对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政策存在理解不一致的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豆粕属于征收增值税的饲料产品,除豆粕以外的其他粕类饲料产品,均免征增值税。
  二、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甜菜粕准予退税的批复》(国税函[2002]716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关停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处理问题的批复

下一篇:商务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商总局 统计局 外汇局关于开展2010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