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的通知

财税〔2010〕57号

全文有效    发文日期:2010-06-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0年7月15日起取消下列商品的出口退税:
  1. 部分钢材;
  2. 部分有色金属加工材;
  3. 银粉;
  4. 酒精、玉米淀粉;
  5. 部分农药、医药、化工产品;
  6. 部分塑料及制品、橡胶及制品、玻璃及制品。
  取消出口退税的具体商品名称和商品编码见附件。
  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附件: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清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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