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肉桂油 桉油 香茅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5号

全文有效    发文日期:2010-07-27

为统一政策,公平税负,现将肉桂油、桉油、香茅油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公告如下:
  肉桂油、桉油、香茅油不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中农业产品的范围,其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7%。
  本公告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海关总署。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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