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免征营业税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名单(第二十三批)的通知

财税〔2010〕71号

全文有效    发文日期:2010-08-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北京、西藏、宁夏、青海省(区、市)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94]002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寿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18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决定对有关保险公司开办的符合免税条件的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具体免税保险产品清单见附件。
  
    附件:免征营业税的人身保险产品清单(第二十三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抄送: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项目运营方利用信托资金融资过程中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

下一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世博会台湾馆和台北城市最佳实验区项目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