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省市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2010〕33号

全文有效    发文日期:2010-08-31

山西、黑龙江、上海、江苏、江西、湖北、湖南、广西、重庆、云南、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有线数字电视整体转换试点工作,推动有线数字电视的发展,按照国务院的有关精神,对本通知附件所列有关单位根据物价部门有关文件规定标准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自2010年1月1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绝缘油类产品不征收消费税问题的公告

下一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