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

全文有效    发文日期:2010-11-09

  根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财政部颁布的《工会会计制度》,以及财政票据管理的有关规定,全国总工会决定从2010年7月1日起,启用财政部统一印制并套印财政部票据监制章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同时废止《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为加强对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管理,现就工会经费税前扣除凭据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678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

下一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