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减征政策到期停止执行的通知

财税〔2010〕127号

全文有效    发文日期:2010-12-2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对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按7.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的政策于2010年12月31日到期后停止执行,自2011年1月1日起,对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统一按10%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网企业输电线路部分报废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下一篇: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