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皂脚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0号

全文有效    发文日期:2011-03-16

    关于皂脚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现公告如下:
    皂脚是碱炼动植物油脂时的副产品,不能食用,主要用作化学工业原料。因此,皂脚不属于食用植物油,也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中农业产品的范围,应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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