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32号

全文废止    发文日期:2011-04-26

注释:
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及其细则的规定,现对购房单位和个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明确如下:
  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的,退还已纳契税;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退房的,不予退还已纳契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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