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无偿赠送粉煤灰征收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2号

全文有效    发文日期:2011-05-19

 
  现将纳税人无偿赠送粉煤灰征收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将粉煤灰无偿提供给他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征收增值税。销售额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
  本公告自2011年6月1日起执行。此前执行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调整。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五月十九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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