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花椒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3号

全文有效    发文日期:2011-06-02

  现将花椒油的增值税适用税率公告如下:
  花椒油按照食用植物油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自2011年7月1日开始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六月二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上一篇: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布2011年度第一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