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 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82号

全文废止    发文日期:2011-08-31

注释:
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就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契税政策通知如下: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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