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海关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免税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关税〔2011〕76号

全文失效    发文日期:2011-11-23

 
农业部、国家林业局:
  经国务院批准,“十二五”期间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以下简称种子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为加强管理,特制定《“十二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免税政策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十二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免税政策管理办法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附件:附件下载
 
  注释:全文废止或失效。参见:《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关税〔2016〕64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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