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3号
全文废止 发文日期:2012-04-05
注释:
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7号。
为确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1号)等相关规定,经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暂行)》。现予以发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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