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做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落实相关优惠政策,根据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的工作部署,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各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中介机构(以下称“中介机构”)、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专家(以下称“专家”)和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检查依据
1.《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以下称“《认定办法》”);
2.《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以下称“《工作指引》”);
3.《关于认真做好2008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705号);
4.《关于完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科发火〔2011〕90号);
5.《关于高新技术企业更名和复审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火字〔2011〕123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
7.《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
三、检查内容
1.认定机构工作开展情况及认定工作成效;
2.中介机构出具审计报告及收费情况;
3.专家出具评价意见及工作纪律情况;
4.高新技术企业提交申请材料及享受税收优惠情况。
检查重点内容详见附件1。
四、检查方式和时间
检查分为自查自纠与重点检查两个阶段。
各地认定机构是自查自纠的主体,具体负责对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检查。自查自纠时间: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4月30日。
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称“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地自查自纠情况择机组织重点检查。
五、检查要求
1.本次检查的目的是保证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和税收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维护国家政策的严肃性、统一性。各地应高度重视此次检查工作,精心组织、统筹安排,科技、财政、国税、地税部门抽调人员组成本地区联合检查组,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实施本地区自查自纠工作。
2.各地要抓紧组织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深刻领会、把握政策要点,并拟定自查自纠实施方案,充分做好准备工作。
3.各地要妥善保存自查自纠过程中的相关材料,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对违规的机构、个人应及时处理,对不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应取消资格,对自查自纠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请示汇报。
4.参与检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廉洁自律,自觉接受社会和媒体的监督,并做好相关资料的保密工作。
5.各地应在2013年5月15日前将自查自纠工作总结(组织及开展情况、主要问题、整改及处理情况、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及自查自纠工作成效)以书面、电子光盘的形式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填报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详见附件2)。
各地在检查中应认真总结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及效果,对于工作做得好、有创新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扬,对于《认定办法》及《工作指引》要总结研讨、提出建议。要建立信息统计渠道、强化相关统计工作,使社会各方面关注的高新技术企业政策效果能迅速、准确、全面地反映出来,使高新技术企业政策在促进科技与经济结合中发挥更大作用。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2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