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中华全国总工会 中国宋庆龄基金会和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基金会2013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

财税〔2013〕79号

全文有效    发文日期:2013-10-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批示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规定,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审核确认,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宋庆龄基金会和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基金会具有2013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资格。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0月30日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上一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继续执行的通知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贵州建工集团清产核资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