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发展改革委、公安厅(局)、财政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国办发〔2013〕22号)要求,现将《消除地区封锁打破行业垄断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工作方案的具体要求和部门分工,明确工作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切实做好消除地区封锁、打破行业垄断工作。
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安部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3年12月4日
消除地区封锁打破行业垄断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国办发〔2013〕22号)要求,消除地区封锁,打破行业垄断,维护全国市场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紧紧围绕使市场在配置资源中起决定性作用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清理和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严禁和惩处各类违法实行优惠政策行为,反对地方保护,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
二、主要任务
(一)当前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
1.解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求跨地区经营的企业必须在当地组建独立企业法人机构问题,对在不同地区设立的分支机构,落实和完善跨地区经营企业汇总纳税政策,减轻企业税负。(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2.重点解决企业反映较为强烈的对外地产品或服务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规定歧视性价格,或者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的问题。(财政部、发展改革委负责)
3.重点解决企业或消费者反映较为强烈的滥用行政权力,限定单位或个人购买指定的产品、服务,或者采取歧视性手段,阻碍、限制外地产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的问题。(工商总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4.重点解决企业反映较为强烈的在道路、车站、港口、航空港或者本行政区域边界设置关卡,阻碍、限制外地产品进入或本地产品运出的问题。(交通运输部会同公安部等有关部门负责)
5.加大金融服务支持力度,提升金融服务覆盖的深度和广度,进一步推进资本市场企业并购重组的市场化改革,促进民营企业融资和规范发展。(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负责)
6.集中清理一批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发布的含有地区封锁、行业垄断相关内容的规定,包括各地发布的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歧视外地企业的补贴政策,以及在招投标活动中限制、排斥外地企业参与的规定等。(商务部、法制办、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
(二)探索建立长效机制。
1.完善法律法规。收集整理地区封锁、行业垄断方面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或制定新的实施办法,为有效消除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行为提供法制保障。
2.建立健全审查制度。健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制度,建立地区封锁、行业垄断行政行为的审查撤销机制,明确受理、调查、听证、处理等程序,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
3.建立考核评价机制。将消除地区封锁、打破行业垄断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科学设定考核指标体系,定期对工作情况开展评估,督促地方政府切实负起责任。
4.健全社会监督机制。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完善举报投诉查处机制,鼓励企业和公众举报地区封锁、行业垄断行为,定期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
三、工作要求
有关部门要按照工作方案和各项任务分工要求,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对本系统的工作指导,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工作中,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职能严格执法。根据工作需要,可通过联合督查的方式掌握地方工作进展情况,推动解决问题。
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传播渠道,向社会广泛宣传消除地区封锁、打破行业垄断工作的重要意义,曝光典型案例,让社会各界了解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的危害,自觉支持和参与这项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