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通知

财税〔2013〕111号

全文废止    发文日期:2013-12-30

注释:
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20〕56号)。第三条废止。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1月1日起,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名单见附件)提供铁路运输服务以及与铁路运输相关的物流辅助服务,按照《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财税〔2013〕74号)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附件1中分支机构的预征率为1%,预征税款应计入预算科目101010402目“中国铁路总公司改征增值税待分配收入”。
  三、附件2中分支机构的预征率为3%,预征税款应计入预算科目101010401目“改征增值税”。
  四、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不适用《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第八条年度清算的规定。
          2.分支机构名单(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2月30日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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