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有效 发文日期:2014-02-28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土地使用税政策问题的请示》(鲁地税发〔2013〕51号)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1988年国家税务局下发的《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88〕国税地字第015号)附件第四条规定,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改制企业所占用的土地,应由该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人,即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缴纳。
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2月28日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